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们国家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在主体、客体、形式、内容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
在主体方面,立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且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在客体方面,公民所立遗嘱处分的必须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能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在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处分了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在形式方面,不同类型的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无利害关系,其中一人代书;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而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事后需重立遗嘱;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效力最高,如撤销或变更需重新公证。
而在内容方面,遗嘱不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否则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